河南艺术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校园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校园内行人,校园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等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对校园道路及设施、校园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校内行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等进行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内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第四条 校属部门、二级学院(部、所)、学校师生及来校的校外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道路及设施管理
第五条 校园道路是学校保障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根据国家标准规范,设立的交通标识牌、道路标示线等为交通设施。
第六条 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行人要按照校园道路交通标识通行。
第七条 校园道路及设施日常管理权在学校保卫处。
第八条 除学校统一规划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挖道路施工。确因工程施工需要开挖的,须向学校保卫处备案,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九条 未经允许,校园道路上禁止从事文体、宣传、展卖等活动。
第十条 占用校园道路开展活动,应提前向保卫处备案,举办单位应制定安全预案,组织开展大型活动有较多机动车辆的,应会同保卫部门确定机动车辆临时停放地点,安排人员疏导车辆,防止校园内出现交通堵塞。
第十一条 学校保卫处对强行进入校园、肇事、严重违规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有权实施暂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动校园内各类交通设施、交通标识;严禁在校内交通设施和交通标识牌上张贴各类广告。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管理。
(一)学校对下列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车辆信息备案,车辆牌照登记、道闸识别管理。
1.学校公务车辆(含班车);
2.车主为学校在编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的机动车辆(每人限登记2辆);
3.在校单位及人员、学校服务人员、经商人员的机动车辆(每人限登记1辆);
4.在校参加短期培训人员的机动车辆(每人限登记1辆);
5.在校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机动车辆,由项目管理单位申请登记备案,办理临时登记,施工结束后登记失效(每人限登记1辆,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执行公务的特种机动车辆(含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押运车、环卫车、抢险救援车等),门卫可免登记进出校园。
(三)临时来校办理公务的校外机动车辆,由受访单位通知保卫处,登记车辆、人员信息后可进出校园。
(四)学生机动车辆不准进入校园。
(五)拖拉机、农用车或重型载重汽车等车辆原则上不准进入校园,确需进入的,应进行申报,确保道路安全方可进入。
(六)新生报到、学期结束等接送学生机动车辆不准进入校园,有特殊情况可由所在二级学院写出书面申请,经保卫处审核批准后,可进入校园。
(七)禁止出租车、网约车等进入校园,如有特殊情况(如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经门卫值班人员同意后进入校园,并及时驶离校园。
(八)学校重大活动、外事接待、突发事件等,可随时限制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对校内道路实行阶段性交通管制。
(九)保卫处门卫值班人员要加强对进出校园机动车辆盘查、登记,对随车带出相关物品进行核查登记。
第十四条 车辆进出校门须遵守“一车一杆”通行原则,严禁抢道、加塞或在闸机前无故滞留。
因车辆“抢杆通行”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车辆驾驶人按定损情况赔偿损失;造成管理人员或师生员工人身伤害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根据交通标识线、标识牌提示安全行驶,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经过路口或人员流量较大路段,停车礼让行人。
第十六条 校园内严禁无牌无证车辆、假牌套牌车辆、牌照过期车辆、报废车辆和无牌两轮摩托车、超标助力车等通行。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学习练习驾驶机动车或飙车、试刹车等。
第十七条 校园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按照限定速度安全行驶。禁止超载、超限(宽、高)、废气超标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要服从门卫管理,依次从人行通道出入。进出校园的非机动车辆,必须低速行驶,严禁抢道、加塞或在人行闸机前无故滞留。
因非机动车辆“抢行”,造成闸机设备损坏的,由肇事者按定损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不得并排骑行或骑车载人。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法则,靠右遵章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第二十一条 禁止机件不全或控制失灵的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第二十二条 校内师生员工、服务人员、租户、商户的电动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须由所在单位登记汇总,报保卫处备案登记,核发非机动车出入证,凭证进出校门。
第二十三条 校外无关人员驾驶的电动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非机动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人在校园内须按照道路通行规则,在设有人行道的路段行走时应走人行道;在未设人行道路段应在道路右侧依次行走,禁止并排行走。
第二十五条 行人在道路上要靠右顺向行走,禁止逆行。
第二十六条 行人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禁止在道路上轮滑、滑板、踢球、玩耍、打闹等。
第二十七条 行人横过道路或经过十字路口时,应注意两侧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在划有斑马线的路段横过道路须走斑马线。
第六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停放遵循“停车入位,文明停放;一车一位,规范停放;车头朝外,有序停放;锁好门窗,安全停放;校园道路,禁止停放”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要有序停放在规划的非机动车停车线内,不得在校园内及道路上随意乱停、乱放。
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须停放在规划或施划的车位内,严禁占道停放,特别是占用消防通道、绿化带等;外来大型客车或货车,在校内停放原则上不得影响人员和其他车辆通行;抢险和应急救援车辆,可根据需要随地停放。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停放,车主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车辆安全,严禁在车辆内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擅自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并造成事故的,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停放,车主对车内物品负安全管理责任,车内禁止防置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物品丢失,责任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校园内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规停放,保卫处有权实施强制牵引拖车、锁车、张贴违停告知单、曝光、限制车辆进入校园等处理措施。
第七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校园内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若无人员受伤,事实清楚,财产损失较小,当事人可自行拍照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第三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应立即救助伤员,并拨打“110”和“120”等救援电话,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急救中心报警。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轧坏校园道路、撞坏道路设施和交通标识,按被损物品价值或定损情况进行赔偿,恢复原状。
第三十八条 学校每周公布校园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曝光违法车辆和驾驶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交通管理人员和值班执勤人员,应坚持热情服务、严格管理、按章执罚的工作原则,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