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安全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公众举办的学术讲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报告会、招聘会、各类大型会议、考试以及校属部门、二级学院(部、所)等组织的校外人员来我校参观、访问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者是活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活动安全负责。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的评估、检查、监督和指导职责,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及校外举办的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六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和评估,制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活动安全责任人,完善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人员和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保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参与人数较多或者影响较大的,需向公安部门申请派员参与安保工作;
(四)为大型活动提供必需的安全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管理,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治理安全隐患,确保活动安全进行;
(六)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保卫处、公安机关或属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和需承担的责任,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责任。
第七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等;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以及标识标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五)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
(六)停车区域不得挤占、挪用;
(七)配电室、贵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规定落实安全防卫措施、配置守卫人员;
(八)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八条 保卫处在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审批标准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
(二)对影响特别大的大型活动制定安全监督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四)审核大型活动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 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安全准备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举办方改正;
(七)对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给予指导;
(八)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九)负责大型活动重要来宾的警卫任务,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活动和来宾安全;
(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对大型活动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学校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举办体育类活动须由公共教学部审核;学生组织的各类活动须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二级学院审核;时政报告、学术讲座,由党委宣传部审核;外事活动由科研外事处审核。
第十条 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者应当报保卫处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一)举办场所特殊的;
(二)单场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
(三)涉及外籍人员参加的;
(四)活动参与者达到警卫级别的。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向保卫处申报活动安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活动备案申请表(主页下载);
(二)大型活动现场、活动区域平面示意图,临时搭建大型设施的设计图及活动路线图;
(三)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四)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有承办者的,提交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参与单位与参与人员范围;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配备、岗位职责;
(三)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车辆数量、行进路线及停放、疏导措施;
(五)核定参加活动的最大人员容量,划定的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缓冲区;
(六)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保卫处应当自受理安全备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安全评估,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保卫处予以审核备案:
(一)主办者及安全责任人身份明确;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应急预案可行;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相关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不予备案:
(一)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的;
(四)影响学校声誉的;
(五)影响学校其他重大活动的;
(六)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地点、内容需变更的,主办者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本规定的,保卫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大型活动取消的,主办者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告知保卫处。
第十七条 为保障公共利益,已经备案的大型活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保卫处可以变更或者撤回活动备案并及时告知主办者。
第十八条 变更、取消已公布的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备案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活动;
(三)不得超过核准的安全容量举办活动;
(四)公开售票的,要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六)大型活动主办者根据情况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全面了解本岗位应急处置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规定;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二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以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虽办理备案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未按已备案的安全要求执行的;
(二)未按备案内容,擅自变更活动内容、规模、地点、时间的;
(三)超出场地核定容量人数过多的;
(四)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可能导致治安案件或群体事件等紧急情况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三条 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违反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年内不予备案该主办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
第二十四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予以批评教育;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