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南艺术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是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部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
1.制定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3.开展消防安全技能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巡查、安全检查,纠正和制止学生在宿舍的消防违法行为;
5.排查、整治消防隐患,保障学生宿舍消防安全。
第四条 二级学院(部)是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的二级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是重要责任人。职责是:负责学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宿舍消防安全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明确宿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对宿舍内部消防安全进行常规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宿舍消防安全管理成绩突出的班级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学生,除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还要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把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
第六条 加强对宿舍值班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完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组织进行防火巡查;负责学生宿舍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和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的日常管理,保障学生宿舍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七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修维护与更换;指导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二级学院(部)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宿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插线板和电源设备;
(二)禁止违规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毯、电饭煲、电磁炉、微波炉、电炒锅、电取暖器、电熨斗、电开水壶、干鞋器等大功率电器;
(三)严禁在宿舍使用燃具烧煮食物;
(四)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有国家强制的安全认证标志,禁止使用劣质电器;
(五)严禁电动车进入宿舍楼内;严禁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六)自觉做到人走灯灭断电。
第九条 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明火、抽烟、使用酒精炉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宠物进入学生宿舍;不得在宿舍内堆放纸箱、饮料瓶等易燃杂物;禁止在宿舍楼道内堆放杂物和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接受管理人员消防巡查和安全检查,爱护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非火警不得随意搬移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十一条 突发火灾事故,应立即向宿舍管理人员、保卫部门和消防应急救援部门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二条 依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事故责任倒查机制,对造成学生宿舍火灾事故或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栋宿舍至少设置两部疏散楼梯;
(二)学生宿舍的安全出口应处于开启状态,不得上锁,确需进行锁闭的,应安装电子门禁系统,保证火灾发生时断电后可自动开启;
(三)学生宿舍内不得在疏散通道上设置门、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学生宿舍阳台、门窗不得设置影响人员疏散、应急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必须设置可随时开启的逃生门、窗;
(五)学生宿舍须设置用电超载断路保护装置;
(六)学生宿舍须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宿舍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
(七)学生宿舍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建筑内。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