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艺术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逐级负责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自管、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学校,校属部门、二级学院(部、所)、在校单位和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组成是:
组 长: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副校级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保卫部
办公室主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校级领导(兼任)
办公室副主任:党委保卫部部长
成 员:校属部门、二级学院(部、所)党政负责人
校属部门、二级学院(部、所),参照成立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机构。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人,落实主体责任。校党委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 批准成立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人员组成及分工;
(三)审核批准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四)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五)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重大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依法批准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七)组织制定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与校属部门、二级学院(部、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九)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校级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协调校属部门、二级学院(部、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学校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管理学校志愿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与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其他副校级领导是分管领域、主管部门、联系二级学院(部、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分管领域、主管部门、联系二级学院(部、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党委保卫部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学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设置消防科,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指导校属部门、二级学院(部、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学校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按照要求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进行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按照规定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监督、检查、指导重点单位(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指导校属部门、二级学院(部、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申请、报批、购置、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协调、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与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七)定期对学校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各类人员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九)配备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做好值班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与校属部门、二级学院(部、所)签订《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改造、安装等项目施工消防安全责任书》;受理人员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等审批手续的校内备案;监督校属部门、二级学院(部、所)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情况;审批校内动火作业申请;
(十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及台账,按照要求上报消防工作信息资料和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应急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校属部门、二级学院(部、所)及其他驻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党政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成立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管理职责;组建本部门、本单位义务消防队;结合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 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总结、同考核;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重点部位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维护、管理本部门、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确保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按照规定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七)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及台账;
(八)与所属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和责任;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在岗在位的工作人员,是本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职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除履行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建立由学生参加的消防志愿组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三)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宣传教育、管理与检查;
(四)加强防火巡查,发现火情立即疏散学生,并组织扑救;
(五)贯彻落实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超市、校医院;
(二)教学楼、报告厅、剧场、排练厅、音乐厅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信息中心、媒体中心等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四)图书馆、档案室、校史馆、展览馆、财务室;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实训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设置防火标志,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明确责任人和管理人,明确管理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安全管理措施,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检查消防安全情况、排查整治消防安全隐患。
举办大型活动,要依法报有关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委托专业机构每年组织检测,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维修、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
校属部门、二级学院(部、所)负责对责任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区域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学校、校属部门、二级学院(部、所)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改造、安装等项目,要将涉及消防安全的内容纳入预算,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办理设计审核,项目竣工后,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未经消防审批、验收的工程项目,可不予支付工程款。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接受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施工完成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报学校档案管理机构和消防管理部门备案保存。
第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
学生宿舍、教室、报告厅、演播厅、音乐厅、餐厅、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部位,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学校、校属部门、二级学院(部、所)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管理、规范操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管理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严格用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等作业的,应当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作业人员要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持证上岗,规范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出租房屋,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承租人的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疏散人员,迅速扑救初起火灾。
火灾发生后要及时向属地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应急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确定事故责任。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三条 重点单位(部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消防工作档案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现状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更新。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工作机构建立情况;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和台帐建立情况;
(五)消防安全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六)火灾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七)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演练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校属部门、二级学院(部、所)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校属部门、二级学院(部、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部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和消防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的管理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超市、餐厅、实验实训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要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要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主管人员要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令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规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等场所的;
(九)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校属部门、二级学院(部、所)对属地党委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等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
第三十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部门应当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或者分管领域、主管部门、联系二级学院(部、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属地党委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进行记录,由分管领域、主管部门、联系二级学院(部、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后报送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校属部门、二级学院(部、所)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火灾现场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四条 学生管理部门、二级学院(部)应当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自救、逃生等防火应急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二)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每年组织开展消防进军训活动,对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实训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宣传栏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五条 新进人员上岗前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一)学校、校属部门、二级学院(部、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四)后勤服务人员和校内经营人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教育和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校属部门、二级学院(部、所)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储备和使用等内容报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校属部门、二级学院(部、所)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第八章 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管理
第四十条 校内的消防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类自动灭火系统、防火门、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设备、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等固定的消防设备及照明设备,统称为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灭火毯等移动消防器材和工具称为消防器材。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筑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由建筑使用部门、二级学院(部、所)负责日常管理。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通风的位置,注意防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灭火工具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登记造册,不得人为损坏;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丢失、失灵、失效、破损等,要及时报保卫部补充、更换和维修。
第四十二条 灭火器材的维修每年进行一次,由保卫部负责维修,维修好的灭火器材由使用单位、保卫部、维修公司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消防供水管网和消防水箱由消防维保单位负责保障和维护。建筑物的消防供水阀门未经保卫部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关闭。
第四十四条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管理使用部门、二级学院(部、所),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或报保卫部维修。
第九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六条 学校日常消防工作经费用于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转所需的备品备件购置;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治理;维修、维护、保养、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年度维保、检测等。
第四十八条 消防经费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章 奖 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校属部门、二级学院(部、所)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学校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对校属部门、二级学院(部、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现重大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的校属部门、二级学院(部、所)或个人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责任部门、二级学院(部、所)或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部门、二级学院(部、所)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出现火灾事故的,除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